刑事诉讼中的期限到底有多长(一)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11-11 08:06)    点击:1685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许多当事人的家属问我,为什么嫌疑人一旦进了看守所,案子迟迟没有进展,羁押的期限这么久,什么时候才能出判决。一些当事人的家属多少知道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期限规定,总在感觉侦查机关超期羁押了。对于当事人的心情,我是非常理解,对于他们的不解,也只能尽最大可能给他们做些解释。很多律师都喜欢做刑事案件,感觉程序比较严谨,办案速度比较快,不像民事案件审限那么长。我刚入行的时候也是这么想的,随着后来接触到一些刑事案件,感觉事实并非如此。刑事诉讼法中尽管从立案、侦查、提出公诉直至审判对办案期限做了详尽规定,但是可能是刑事案件侦查的困难性、特殊性或立法原因,每个阶段都给予办案机关留有大量的自由决定的权利,造成了嫌疑人一旦被抓,望穿秋水也等不到判决的情形一再出现。

首先我们看一看一件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法院做出判决理论上需要多少时间。假设这是一起抢劫案件,甲、乙二人入户抢劫被人发现,某区公安机关在立案调查认为甲具有作案嫌疑于是甲被刑事拘留(根据刑诉法规定,拘留期限最长为30天)。经过讯问,甲供认和乙共同作案过程,经检察院批准后被逮捕,该正式进行侦查阶段。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羁押期限,从逮捕之日起算。一般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大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甲多次作案且乙下落不明,不能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故提请市检察院再延长1个月,在此期间乙被抓获,通过乙的供述,公安机关发现甲乙两人在多省流窜作案数起,需要到外地取证,经省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2个月;又发现甲乙不仅涉嫌抢劫还有故意杀人行为,于是经省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2个月后,全案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此时,甲被羁押的时间可以长达8个月(拘留一个月、侦查羁押7个月)。以上只是在公安阶段所需用的侦查时间,尚未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理论最长六个半月、法院审理阶段(理论最长五个且只是一审)的时间计算在内,因此在比较重大的刑事案件中(涉黑、集团犯罪、共同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嫌疑人被羁押一年以上才能等到判决结果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如果再发生检察机关退查、审理中补充侦查等情形耗用的时间,要想等到判决更是遥遥无期。

附:刑事诉讼中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

一、拘留
    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一个月零七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听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挽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确,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时限”。这是是拘留后的羁提期限。
    二、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羁押期限,从逮捕之日起算。
        1、普通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大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2、四种特定案件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订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的案件需要依次规定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3、特别严重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纵上所述,侦查羁押期限为:
        2个月(一般案件)+1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2个月(四种特定案件)+2个月(特别严重的案件)
       三、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而且以两次为限,这就增加了二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重新审查起诉就又增加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四、一审
    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五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理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后的最长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总计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
    五、二审
    二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二个半月。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兵律师提供“工商查询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兵律师,李兵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兵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3286089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兵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衡水律师 | 衡水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兵律师主页,您是第38018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