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12-15 17:02) 点击:1372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为了规范我省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及时公正的处理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司法实践和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关于案件受理的问题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 1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4、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关于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 15、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6、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六、关于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 17、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 18、劳动者在单位组织的旅游、参观学习、会议等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按工伤对待。劳动者擅自加班时造成伤害的,应按工伤对待。 19、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按工伤事故处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20、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条件的,劳动者既可以依据《人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爱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劳动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住院费、医药费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劳动者不得就该部分费用再次要求侵权行为人进行赔偿,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劳动者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的,应予支持。 21、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职责,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也未在事故发生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造成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大部分法院都赞同将工伤的认定权收归法院,否则应规定劳动者可以对用人单位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七、关于仲裁裁决的问题 2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数项请求数额合计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超过的则不能一裁终局。 23、劳动者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用人单位不得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24、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劳动者已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又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的,应由基层法院受理,一并审理。如果中级法院受理后尚未审结发现劳动者已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应将案件移送基层法院审理。 25、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仅就当事人起诉的事项进行审理,未起诉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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