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有一个劳动争议案向您咨询。原告:刘永。被告:W公司。原告为被告公司职工。06年W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08年12月2日经法院调解结案,达成《调解书》(已生效):
一、W公司一次性给付刘永×元。
二、W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刘永补缴06年10月至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刘永缴纳应承担部分(以上款项缴至社保中心,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三、双方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缴齐社会保险后,由W公司负责办理刘永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出具离职证明等相关手续,由刘永协助办理。
《调解书》第一项已履行,但W公司恶意拖延,拒绝履行第二、三项,不给补缴社会保险,档案被扣押2年,不给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刘永无法再就业,工资、五险一金、副食补贴蒙受损失,生活陷入困境,再就业权利被剥夺,合法的就业权益遭受侵犯。我已向法院起诉,要求W公司按我在职期间的正常工资标准2800元赔偿我的工资、五险一金、副食补贴、煤火费、供热补贴、防暑降温费。法院已受理,案由:财产损害赔偿。
我想问:1、本案适用哪些法律、法规、文件?具体的名称、文号是什么?
2、《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失业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于本案?
3、我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
4、本案的关键点是什么?
5、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的标准是多少?如何计算?目前执行的利息具体是多少?
请您在百忙当中解答以上法律问题,并多多赐教。请回复电子邮件至james08@189.cn谢谢!
此致
敬礼
刘永
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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